这种观点更经常根据可行性而不是智识上的难度来表述。
同样,由于人的社会性与个体性的矛盾冲突也是由简单化向复杂变化展开的,所以,法律的内容和形式也经历了由简单到复杂的进化过程。所以,个体性与社会性的复杂冲突也成为法律内容和形式多样性的一个重要原因。
这就表明人性冲突在成为法律起源动因的同时,也同样使得法律成为以调整和规范人性为内容的最主要的社会制度。{6}侯健、林燕梅著:《人文主义法学思潮》,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另一方面,人作为自然的、肉体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和动物一样是受动的,受限制的和受制约的存在物。马克思进一步指出: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定的历史事实就是这些人的肉体组织,以及受肉体组织制约的他们与自然的关系。从人类社会治理事业的实践表明法律已成为国家和社会治理最主要的方式。
因此,每一个具体的、历史发展着的个人身上也同样具有不同表现形式,这些个体性与社会性的差别在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与精神属性上都有所表现。每个人在其可能的本性中是平等的,它意味着人有同样的欲求和权利,帝王将相与市井小人,君子与匹夫,概莫能外。但是,把人作为社会存在物去看,人是离不开法律的。
{2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因为,人首先是从自然界分离出来的,然后才相互结成人类社会。他在《近代政治思想的基础》一书中指出:人文主义法学思潮虽没有形成界限明确的法学流派,也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但是其光辉溢彩,影响深远。二是不同个体的人性彼此之间的冲突。
这就证明在原始人的社会中,人们已经懂得为避免人的自私的欲望危害社会和他人财产的行为,开始学会施行有制裁性的刑法和财产保护的民法。从社会规范的有效性和社会实证的视野看,惟有法律具有这样的功能和特性,所以其必然就会成为社会冲突与社会秩序稳定之间的有效仲裁者。
第一,是需要的量的无限性。精神属性一般包括外在要求与内在要求,前者指精神运动,如感情、理性、目的性、价值性。个体与群体的关系这个主题,始终贯穿在从史前到最先进(在幻想小说里被描绘)的全部人类历史中{10}(P.6)。因为只有服从共同的规则,个人才能在社会中与其他个人和平共处。
所有这些需要在个体的人之间就会不可避免地产生冲突,并围绕这些冲突产生了各种各样的纠纷解决制度和机制。这种情况,在资本主义社会达到了登峰造极之地步,社会文明的发展,是以牺牲人的精神和肉体这种一般生产力来实现的。从古代社会的习惯到现代社会的制定法,法更多地体现出人类意志的痕迹,这种意志性表明人对法的实际需要。立法的内容也不再以反映阶级斗争和维护阶级专政为主,而是以促进生产力和社会经济发展,满足绝大多数人的生活需要为主要内容了。
从总体上说,法都是适应人的需要而产生的{11}(P.76)。也从而使人的自然属性更社会化了,而精神属性的发展经历了实践的目的性和功能性,从而使人更加具有社会性。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性的阶级性就会从主要的人性内容变为非主要的人性内容。每个人在其可能的本性中是平等的,它意味着人有同样的欲求和权利,帝王将相与市井小人,君子与匹夫,概莫能外。
后者指求知性、追求自由性等。因此,法律的存在不仅是为了解决人的自然属性与人的社会属性的冲突与合作,有时甚至就是在规范人自身的每一种属性。宗教的约束力同样是软弱无力的,就畏惧来讲,还没有人们对‘失约时将触犯的人的力量畏惧大。{29}[美]拉兹洛:《用系统的观点看世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23}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读》,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16}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由此,马林诺夫斯基进一步指出:从更广泛、更灵活的法律‘最低定义出发,人们将发现许多类似美拉尼西亚社会中存在的新的法律现象。比如道德实现更多的是靠人的内在自律,外在强制力较弱、规范性和确定性较差等。
{3}(第二-卷,P.82)在资源的有限性和人的需要的无限性的对立中,人与人之间为了满足各自物质利益的需要就必然会发生冲突。正是通过人的自然属性的需要的实现,通过实践而产生了社会关系和精神活动,社会关系和精神活动又通过实践渗透到人的有机体中,使人社会化了。
人类历史发展的实践证明法律就是能够担纲这种职能的特殊规范。{18}(P.89)因此,人的社会属性作为一个历史范畴而不断变化的特性,决定了人性本身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也具有不断变化的特点。
{21}[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转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妇人不织,禽兽之皮足衣也。(三)自然属性和精神属性的冲突人的自然属性是人的精神属性的物质基础。因此,对权力所有者与权力的谨慎和防范成为一种现实的必要。
这种法治,它是客观地从人性的实在表现形式出发而得出的必然逻辑结论。马克思说:……首先要研究人的一般本性,然后要研究在每个时代历史地发生变化的人的本性。
{2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昊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如果简单把社会属性当成是人的固有属性,那就无疑否定了人的社会性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社会环境下不断变化的事实。
{18}章海山:《善的发现—人性和道德》,辽宁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为什么人性构成的属性之间必然存在冲突呢?因为人的三种属性都具有需用的无限性。
自然属性只有经过理性和社会驯化方可成为人所特有的性质,从而使自然属性在精神属性的塑造下真正成为人的自然属性。即使在历史上曾经发挥过较大作用的宗教规范在人类治理事业中地位也已基本上让位于法律,仅在个别的国家、地区或相应的信徒之间发挥着相应的作用。他举例说明,人对某种合群的需要,为了互助和斗争与自己的同伴合作或与之竞争的需要,某种美感的表现和满足的需要,领导和服从的需要等{27}(P.150)。以德国的齐美尔和法国的迪尔凯姆为代表的社会惟实派认为社会不仅是个人集合,而且是一个客观的实体。
自近代以来法律在协调了人类精神属性与自然属性的相互关系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这些对象是他的需要的对象,是表现和确证他的本质力量所不可缺少的、重要的对象。
霍布斯就认为:自然法就是由理性所发现的和平生活的通则。从上面三种说法中可以看到,起源,皆指事物或现象产生发展之根由。
正象你们的法不过是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22}(P.268)。这种冲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人性中的几种属性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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